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(市政管委、水务局)、规委(规划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[2015]75号),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
(一)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院近期启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,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,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,有利于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,修复城市水生态,改善城市水环境,涵养城市水资源,保障城市水安全,复兴城市水文化;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,拉动社会资本投入,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。按照国办发[2015]75号文件要求,到2020年,城市建成区20%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;到2030年,城市建成区80%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。海绵城市建设任务艰巨,资金需求量大,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,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。
(二)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,要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、薄弱环节、关键时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,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,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,加强合作,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,用好用足信贷资金,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。